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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非法持有枪支,为兄弟情 纷纷伏法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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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6 19:03:5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经寻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真调查核实,报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分别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包庇罪和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潘某、陈某、温某3人,分别予以逮捕和取保候审。

一场因兄弟仗义“相助”而伏法的闹剧
4月15日傍晚,寻乌县公安局吉潭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治安巡逻过程中,对一辆三菱吉普车及车内3名男子例行检查时,发现车上有2支枪支(经检测,分别为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一支、高压气枪一支)。随后,该所迅速将案件移送县局治安大队作进一步侦查。
在侦查中,陈某向办案民警交待称,该2支枪支均为其所有,同车的潘某和温某也称如此。

4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依法刑事拘留。

此案看似该结案了,但后经办案民警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 2支枪支并非犯罪嫌疑人陈某持有,其中另有隐情。

为此,寻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组织精干警力,加大侦查力度发现,陈某与潘某系表亲叔关系。为了让年轻的潘某逃避法律责任,陈某“牺牲”自己,“拯救”潘某。
温某与其二人系江湖朋友,在潘某的授意下,向办案民警提供虚假证言,为兄弟“两肋插刀”作伪证。
就三人还在为自己的“机智”沾沾自喜的时候,没想到陈某的“英雄壮举”没能逃过民警的法眼,这场仗义“相救”最终演变成一起携手进牢房的悲剧。


法律小知识
包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四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来源:寻乌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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