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寻乌公路分局获悉,《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在寻乌县第八十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顺利通过,为今后寻乌县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带来强有力的保障。 寻乌县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同时结合该县实际情况发布了《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该通告规定:寻乌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规划和新建村镇、学校、开发区、厂矿、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乡道不少于5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对已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该通告的出台对寻乌县公路今后的管理、保护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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