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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晚上8时许,寻乌县公安局菖蒲派出所接报称:在菖蒲乡内的某水库有人使用大型电力设备在电鱼,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
接报后,该所民警立即汇同该乡政府干部,迅速赶往现场。经现场勘察,发现在河道中有一艘电力小艇在捕捞河鱼。为了不打草惊蛇,民警一直在岸边蹲守,寻找其载船的车辆。
当晚11时许,当电鱼的小船一靠岸时,两名违法行为人王某、王某某(均系广东省龙川县上坪镇人)刚踏上河岸就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其二人捕捞的河鱼10余斤、电鱼设备一套、电动小艇一艘、运输车辆一辆。
现场缴获的违法行为人的电鱼设备和电动小艇 目前,该案已移交至县农粮局渔业执法大队进行处置。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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