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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乡杂谈] 外地年轻人在寻乌开车兜风被民警带走,这是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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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5 09:54:58|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几个外地年轻人开着车来到罗珊乡上津村闲逛

却被民警拦下带走了

怎么回事?

我们来仔细看看↓↓↓

6月12日下午,寻乌县公安局罗珊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形迹可疑,民警果断寻找合适机会对该车辆拦截盘查。果不其然,民警先后在该车辆后座和后备箱发现一支气枪、气枪铅弹十余发及气枪打气筒,随后将涉嫌非法携带枪支的嫌疑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该气枪、打气筒及铅弹是违法行为人朱某(男,会昌人,22岁)几天前花了1000元从别处购得。6月12日下午,闲来无事的朱某便携带枪支来到寻乌县罗珊乡上津村欲打鸟,没想到被巡逻民警抓个正着。

目前,违法行为人朱某因非法携带枪支被依法行政拘留。

我国刑法规定,公民个人非法持有、使用、制造、运输、买卖枪支、弹药,构成严重犯罪。敬请广大人民群众不持有、不私藏、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及危爆物品,并及时主动将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及爆炸品上缴公安机关。

警方提示:

兴趣爱好应该有,但任何爱好都要建立在守法的基础上,不要因为一时的贪玩而触碰法律的底线!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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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报?

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您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

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110

来源:寻乌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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