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寻乌县人民政府发布《寻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下面跟随小编来看看吧~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租赁市场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按户确定,按月计算,按季发放,补贴金额为家庭保障面积乘以补贴标准。 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总面积不高于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为现有保障房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约为2元/平方米·月·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约为4元/平方米·月·户,每月补贴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人为县中心城区户籍,在县中心城区租房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申请人年龄在18—60周岁及其他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是县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并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领取低保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廉租补贴。 申请人为县中心城区户籍,在县中心城区租房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申请人年龄在18—60周岁及其他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非县中心城区户籍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已入住人才公寓除外)、退伍军人在县中心城区租房居住的,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共同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共同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有店铺、写字楼或仓库等非住宅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申请人与父母共同居住且房屋产权为父母的,应与父母及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分摊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未取得产权的自有房屋面积应纳入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除下列情况外,不得申请: 1.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灾害,可提供由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证明。 2.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可提供离婚证和双方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且已按协议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 拥有大中型客货车辆或拥有非营运小型汽车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1.申请人到居住或工作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填写《寻乌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及配套附表。 2.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并提供原件备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④婚姻证明。已婚的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异的申请人提供离婚证和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未婚或离异后单身的申请人提供本人书写的婚姻状况说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②县中心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③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②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租赁合同。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证明: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④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⑦有营运机动车辆的,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运营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的住房、车辆等财产和收入情况,并签署承诺(授权)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授权县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中心城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