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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乡杂谈] 寻乌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两人被捕一人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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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5 15:47:2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的一生从小学到大学,从职场竞争到日常工作,要经历无数次的考试竞争,你遇到过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吗?

日前,寻乌县检察院对因在2017年8月寻乌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犯罪嫌疑人姚某、吴某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批准逮捕。

案情回放

1
精心预谋,伺机作案

2017年8月17日,犯罪嫌疑人姚某和吴某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已挂网追逃)指使,前往寻乌县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组织作弊,第二天上午,犯罪嫌疑人姚某和吴某到考点某中学附近进行踩点,将事先准备好的信号发射器放置考点附近某幼儿园办公楼楼顶。


2
分工合作,紧密配合


考试当日,姚某和吴某开车带着另一个的备用的发射器来到学校考点,并将发射器放到小车上。之后姚某便以考生的身份进到考场参加考试,吴某则站在放有备用信号发射器的小车边进行开关操作,姚某则在考试时用手机拍摄试卷题目并将试卷题目传送给刘某。

3
机关算尽,自投罗网

姚某在拍摄试卷期间试图用手机拍摄考试试卷,被发现后当场抓获并报警,偶后在某宾馆将同案犯吴某抓捕归案,次日犯罪嫌疑人姚某、吴某被刑事拘留,随后被寻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对在逃未归案的刘某进行网上追逃。因迅速行动,处置得力,姚某、吴某等组织作弊行为未能得逞,有效保障考试顺利进行。

法律链接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新增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嫌疑人姚某、吴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检察官忠告

考试只有公平竞争,方显英雄本色。在考试过程中企图运用高科技作奸犯科,必受法律严惩!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行为,保障考试公平竞争环境,这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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