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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关于进一步规范山地林果开发防止水土流失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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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7 11:59:3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山地林果开发行为,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规划审批从事山地林果开发。凡从事山地林果开发50亩(含50亩)以下的零星开发,由林果开发业主提出申请,所在地村委会签署意见,经当地林业工作站现场踏勘审核提出相应处理答复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50亩以上的连片规模开发,由林果开发业主提出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县林业部门牵头会同县水保、果业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批。未经审批的山地林果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未经审批进行开发的将视为违规开发,特别是未经批准擅自毁林开发、高山陡坡开发、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的项目,坚决从快、从严、从重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山地林果开发的审核监管。

  二、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县乡饮用水水源区、生态公益林区、以及国省道、高速公路(含吉潭出口至县城连接线)、县城周边和河流两侧可视范围内第一重山及其他保护范围内进行山地林果开发。严格限制25度以上陡坡和阔叶林占三成以上的林地进行林果开发,坚决制止无序开发、毁林开发。

  三、凡从事山地林果开发面积达50亩以上的,业主必须在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保局备案登记,按备案登记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好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可自行编制或聘请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中介机构编制。

  四、所有山地林果开发,应当按照《寻乌县2017年度柑橘产业升级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寻办字〔2017〕64号)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建好蓄水池、沉沙池等水保设施,严格按照“山顶水保林戴帽、山腰经果林缠带、山脚原植被穿鞋、中间绿色隔离”的生态建园模式进行林果开发。

  五、实行整地统一验收,验收结果与项目扶持政策挂钩。凡未达到本通告所列要求的,不给予果苗供应,不给予专项补助资金,不给予苗木补贴资金,不得列为现代农业(柑橘)资金配套项目,不得办理不动产流转登记手续、林业或果业经营权证。

  六、从事山地林果开发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登记,虽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登记但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好水土保持各项措施且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在山地林果开发中无证采伐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化联合巡查执法,严厉打击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对于违法违规从事山地林果开发的行为可向县林业局举报(举报电话:2842033,手机:13767729991);未按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且造成水土流失的可向县水保局举报(举报电话:2842760,手机:1804668025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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