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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乡杂谈] 寻乌一男子因家庭琐事经常殴打妻子,举报丈夫制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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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1 10:34:05|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乌一男子因家庭琐事经常用拳脚殴打妻子

妻子忍无可忍便举报被告人潘某某在家中制造枪支




        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潘某某提起公诉。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潘某某利用自己的淘宝账户购得四个射钉器、无缝钢管、射钉弹、铅条等配件后,在家中手工组装成二支射钉枪,将铅条切成铅弹,经试射该二支枪支可以使用,并将该二支枪支藏匿在家中。


案情

    简介


2017年7月份,被告人潘某某夫妻因家庭纠纷在派出所接受处理时,被告人潘某某之妻曾某某反映被告人潘某某在家中制造枪支并藏匿的事实,办案民警询问被告人潘某某时,被告人潘某某主动交代自己在家中制造枪支二支并藏匿的事实。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潘某某家中查获一支长枪管射钉器改装枪、一支短枪管射钉器改装枪、火药弹241颗、铅弹583颗,铅条5条、钢珠半盒、射钉器二把(残缺)。经鉴定,送检的二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法院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定,从网上购买配件,组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二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寻检君释法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 号 2010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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