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最高法刑申60号,其中有两点非常值得关注:
一是: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原判列举的部分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认定蔡某某直接冲撞交警”的申诉,最高法明确回复:“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蔡某某加大油门逃避检查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原判列举的各项证据对蔡某某明知交警执法却拒不配合,反而加速驾车强行突破这一事实并无矛盾。马某某是被直接撞倒还是在蔡某某逃离时被带倒,并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分析:实际上,这条意见给车辆闯卡行为进行了明确定性,在实际中,只要驾驶人在方法上有“加大油门”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构成妨害公务罪,这也体现了妨害公务罪立法的初衷。任何闯卡车辆,即使事后被查获时酒驾等违法证据已经不存在了,但是更严重的妨害公务罪在等着驾驶人。驾驶人遇到交警例行检查,停车积极配合检查才是唯一明智的选择,而闯卡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每位驾驶人都应该树立积极配合国家公务人员检查的观念,当社会普遍达成共识后,哪个驾驶人还敢闯卡?哪里还会发生交警被撞伤亡、驾驶人锒铛入狱的惨剧?
二是: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蔡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其闯卡逃逸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方法,马某某及其同事执法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申诉,最高法明确回复:“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蔡某某为逃避交警检查,多次折返。面对交警马某某的拦截,加大油门朝马某某方向逃离致其受伤,其行为具有暴力性、危险性,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蔡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属交通违法行为,马某某等人拦截是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你(被告人)列举的相关规定旨在提醒交警执法时注意安全防护,不足以判定本案交警执法行为违法。因此,蔡某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定其犯妨害公务罪并无不当。”
分析:驾驶人通常会拿出“公安部规定交警不能追车”等说辞来辩解自身无罪,而认为交警不是依法执行公务,这是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而这次最高法给出了明确态度,不能追车的规定是为了提醒交警注意安全,不足以影响交警履行职责制止犯罪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该规定仅为内部工作标准,即使存在与法律相冲突之处,当然应以法律为准。那些拿“交警不能追车”的规定来辩解的人是徒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