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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 江西首例!这个团伙偷逃高速通行费3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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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9 16:02:31|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利益的驱使下,高速公路各收费站均有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逃费行为发生。

        3月23日,记者获悉,我省首次公开了赣州“12·31”团伙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案情,该案也是我省首例宣判通过同型车辆换卡换牌“跑长买短、跑重买轻”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诈骗案,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不等。


查获的部分车牌(资料图)

案情

3人偷逃通行费获刑



     2016年11月,赣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报案称,2016年8月份,该中心在工作中发现一批重型半挂牵引车经常出现“重车短途、轻车超时”的异常现象,有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嫌疑。

    接报后,赣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对该案开展侦查。

    “因为该案为我省首例偷逃高速通行费案件,侦办过程中还是遇到一些难题:一是作案手段隐蔽,研判侦查难度大;二是犯罪地点都在高速路上,抓捕危险性高;三是该案在我省无先例可循,证据收集要求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罗菲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提问时介绍了侦查过程。

      侦查员针对江西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所提供的10余块车牌号码,调取海量数据,最终锁定了3辆嫌疑车及相关嫌疑人。2016年12月30日晚,根据线索,侦查员判断该团伙将于当晚再次作案,收网时机出现。

      赣州市公安局迅速调集50余名警力,兵分三路开展抓捕,于12月31日凌晨同时在赣县北高速出入口、吉安高速服务区、泰和北高速出入口行动,将3名正在实施逃费行为的嫌疑人抓获归案,现场查获了假车牌及账本。

     侦查员连续奋战,辗转广东佛山及省内南昌、新余、吉安、抚州、景德镇等地,调取了大量的发货单、收货单及沿途的高速卡口照片、市区的卡口抓拍照片等纸质、电子数据,询问证人100余人,固定每次逃费的相关证据并形成证据链。

    该案整理装订案卷18卷,仅判决书就多达46页。最终,赣州市公安局提出的起诉意见“33起偷逃高速通行费犯罪事实”均被法院认定。

     经赣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团伙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共计偷逃高速通行费33次。2018年2月12日,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不等。


现状

“跑长买短、跑重买轻”少缴或不缴通行费



     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谢德强介绍,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长期存在,具有分布范围广,类型不同、严重程度不等的特点。

     逃费车辆大多为重载车辆,其中六轴长途大货车最多。六轴货车荷载总重为49吨,而车辆实际载重多在70至120吨。逃费车辆大多瞄准夜晚收费站人员不多的时候,一般在晚上8时至次日凌晨5时实施逃费行为。不少不法司机不仅偷逃通行费,还存在肆意破坏、损毁高速公路设施,辱骂、殴打收费站工作人员,甚至围堵收费广场的恶劣行为。

    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政委夏红色介绍,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高速公路正常的管理、运营秩序,也给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目前,从我省查处的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案件来看,违法行为人主要是采取更换假车牌、重车与空(轻)车换通行卡等作案手段,以减轻载货重量、缩短行车里程等计费内容,达到少缴或不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目的。

举措

全方位科技打逃体系“发威”


       

       今年春运期间,九江二桥省界站绿通车辆剧增,收费站查验后发现为其中不少为假绿通车,按照相关规定补交应交通行费。不料,司机竟对收费员说:“你们即使抓到我逃费,最多就是补交和罚款,又不能拿我怎么样。”还有司机说:“我们就是看你们车流量这里大,专门绕道这边,好浑水摸鱼。”

       记者了解到,当前逃费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仅为补交应缴通行费,而刑法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应交通行费的五倍罚款”,由于逃费行为时间跨度大、区域跨度大、取证难度大,导致真正能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例较少,违法成本很低。

       谢德强透露,偷逃通行费已逐步形成了产业链,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人提前打探情况、有人放哨,甚至有人跟车并带车冲岗,在车辆被追查后逃费团伙还有代交通行费服务,甚至还有专门从事逃费咨询和销售逃费工具的公司。

       以上种种情况都充分反映了目前偷逃通行费、扰乱通行秩序的现象一直存在,治理任务十分严峻。

       从2014年开始,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公安厅等部门开展了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秩序专项治理活动,有效发挥了跨行业、跨领域的信息资源共享优势。仅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3日,在省公安厅与省交通运输厅第三次联合开展的全省高速公路通行秩序专项治理行动中,共查处偷逃通行费车辆320辆。

       同时,通过与相邻省份签订数据共享协议,打破信息壁垒,构建大数据平台,实现了高速公路通行车辆信息互联互通,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稽查终端,形成了全方位、全过程的科技打逃体系。


说法

偷逃费用达一定数额构成诈骗罪



        赣州“12·31”团伙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的实刑宣判,开了我省先河,彰显了公安、交通部门运用法律武器等手段打击偷逃违法行为的决心。

        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主任雷茂锦分析,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分别明确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和“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秩序的行为”。 

        赣州“12·31”团伙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的换卡换牌就属于第一种,调换或使用伪造的通行卡。对于违法行为,交通部门可以行使以下权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

       夏红色强调,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实际上是违法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如达到一定数额,构成诈骗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夏红色具体指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内容来源:新法制报(文/首席记者 张文娟  图/受访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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