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禁令 换来牢狱 --县森林公安 从严从速查处一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寻乌县森林公安部门迅速查处一起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018年4月3日16:30左右,县森林公安部门民警接县防火办电话报称:在南桥镇南桥村上陈屋背后发生有人违规用火禁令行为,要求派员查处。接报后,森林公安部门快速行动,派出民警及时赶赴现场,经过走访群众,调查取证,成功锁定违法嫌疑人陈某卢。 经查明:2018年4月3日下午16时许,违法当事人陈某卢夫妇携带锄头和镰刀,步行来到本村大圆背山场,为其父亲坟墓清理四周杂草,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在草丛中,约十五分钟后, 引起丢烟头的地方着火。由此虽未造成森林火灾,但严重违反了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发的《关于在清明期间严禁林区祭祀用火的规定》内容,在群众中引起不良后果。为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维护生态安全,实现安全祭扫、平安清明的目的,做到令行禁止,警示他人,县森林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卢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学法守法,告别森林火灾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法嫌疑人陈某卢正在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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