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为县中心城区户籍,在县中心城区租房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申请人年龄在18-60周岁及其他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是县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并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领取低保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廉租补贴。
2.申请人为县中心城区户籍,在县中心城区租房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申请人年龄在18-60周岁及其他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非县中心城区户籍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已入住人才公寓除外)、退伍军人在县中心城区租房居住的,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3.申请人为县城中心城区及规划控制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G206绕城,南至河岭村G206绕城岔路口沿河至小布村G236,西至田背村至罗坑夹子,北至长溪村官下峡,东团村上坝、土伦坑,新罗村山体分水岭至大路红绿灯,共计约40平方公里;县城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为:中心城区之外东至杨梅、大路和长岭村,西至长布、田背、岗背、小布村及县城总规中包含的文峰乡工业园区用地范围<石排村及上甲村部分>,共计约42平方公里),在县中心城区租房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申请人年龄在18-60周岁及其他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4.共同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5.共同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有店铺、写字楼或仓库等非住宅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6.申请人与父母共同居住且房屋产权为父母的,应与父母及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分摊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未取得产权的自有房屋面积应纳入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7.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除下列情况外,不得申请:
(一)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灾害,可提供由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证明。
(二)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可提供离婚证和双方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且已按协议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
8.拥有大中型客货车辆或拥有非营运小型汽车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9.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得租赁补贴的,县房管部门将取消申请人的保障资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