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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检说法】电鱼人,别为了几条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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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3 18:16:2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夏天来了,水美鱼肥,是钓鱼人施展身手的好时机,正所谓垂钓于天地之间,钓的就是这份心境,钓的就是一种乐趣。可殊不知,却有这么一群人,做着不合时宜的事,比如——“电鱼”。

     近日,寻乌县检察院对非法电鱼的涉案人员谢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这是该院今年以来起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人。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的一天晚上,谢某某准备了电瓶、电鞭、逆变器等电鱼工具,来到寻乌县澄江镇谢屋村“茶亭坝”河段电鱼,共捕鱼0.85斤。期间,被寻乌县澄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了电鱼工具和所捕获的河鱼,并将该案上报给寻乌县农业和粮食局。得知这一线索后,寻乌县检察院立即着手部署,督促寻乌县农业和粮食局把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电鱼也犯法?


1
关键词:禁渔区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在珠江江西段实行集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了寻乌县禁渔范围:寻乌河三标乡东江源村下畲水至龙廷乡斗晏村渡田河段、寻乌河一级支流马蹄河三标乡基田村基田至文峰乡河岭村竹子垇河段、龙图河桂竹帽镇华星村大贤坑至留车镇鹅湖村坝尾河段、篁乡河桂竹帽镇龙归村大坑尾至菖蒲乡虎石村麻布潭河段。《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江河水域加强禁渔管理的通告》(寻府发【2018】6号)规定,在全县江河水域实行禁渔管理,禁止电、毒、炸鱼等捕捞作业。

2
关键词:禁渔期

3月1日至6月30日。

3
关键词: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电鱼是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扑杀行为,会对渔业造成毁灭性伤害,也可能会误伤下到水中的人、家畜、家禽,危害公共安全。电鱼会造成许多珍贵鱼种的数量减少,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电鱼作业因而也被业内称为“绝户”捕捞。

    古代帝王围猎时将四面的围猎网去掉一面,“网开一面”,为的就是动物的可持续发展和好生之德;渔民使用大网孔的渔网捕鱼就是可以让小鱼可以通过网孔逃走而继续繁衍生息;广大钓鱼爱好者也明白抓大放小的道理。为了共同维护好东江源水域生态环境,也为了真正实现年年有鱼,请放弃“电鱼”这种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行为。


审核:邝红槐

编辑:朱鑫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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