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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讨论] 赣州一小孩骑三轮车肇事致人死亡,警察却拘留了他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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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0 18:15:3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看标题

估计会有人问了

晚妹你确定自己没有搞错吗

小孩骑车出事故

和他妈妈有啥关系呀

别着急

晚妹从来就不是信口开河的晚妹

是用事实说话的

来看

这是前天发生在信丰的真实案件


6月26日,因指使其未成年儿子驾驶三轮车接人途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李某明被信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再来看更详细的案情


6月20日晚20时50分许,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到报警称:“在信丰县迎宾大道云来酒店路段发生一起电动三轮车碰撞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行人倒地受伤。”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实,20日晚,张某玮(未成年人)受其母亲李某明指使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搭载张某由信丰第五小学往信丰县嘉定镇义乌小商品城方向行驶。20时45分左右,张某玮驾驶车辆由站前大道进入迎宾大道后,逆向行驶至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云来酒店门口路段碰撞行人王某兵,造成行人王某兵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玮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年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追究年龄。案发后,办案民警细心勘查,固定证据,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遂将张某玮的母亲李某明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


明知小孩没有驾驶证

还叫其协助接人、运货

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该罚!


这里有最权威的法律解释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刑事案例司法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作为负责任的家长

对小孩的言行一定要注意

千万不要因一时疏忽酿成大错

来源:赣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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