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犯罪线索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给予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办案机关事先已经掌握的线索;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线索;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线索;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条 黑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县扫黑办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二条 县扫黑办审核批准,由举报人本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领取时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
第十三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其亲属的,应及时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