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制订发布了《实施细则》, 的挂牌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定。
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9月1日起,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实施,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才可上路,2023年12月31日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许可证长啥样? ↓↓↓ 临时通行标志在哪办,什么时候办? ↓↓↓
地址: 寻乌县长宁镇石圳村交管大队车管业务一楼大厅(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办公)。
目前,因牌证制作时间等因素,县级区域超标电动车上牌业务预计在9月下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广大市民相互转知!
外地户籍的,可在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凭居住证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1 ▉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如发票遗失的,应当提交销售企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车辆所有人住所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组织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和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等资料;
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如合格证遗失的,应当提交生产、销售企业同一品牌型号的车辆合格证复印件,或车辆型号和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等资料。
(注:此前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无需再次办理。)
2 ▉赣州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含电池)、电机功率、外形尺寸等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由电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
第三条 上道路行驶且尚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申领临时通行标志、所有权转移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的管理工作。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取得临时登记证。 临时通行标志应当规范悬挂,不得遮挡、污损。
第五条 车辆所有人应当到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简化手续、增设办证点等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并将办理时间、地点、手续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如发票遗失的,应当提交销售企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车辆所有人住所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组织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和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等资料;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如合格证遗失的,应当提交生产、销售企业同一品牌型号的车辆合格证复印件,或车辆型号和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等资料。
第七条 鼓励车辆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并提交相关保险凭证。
第八条 核发临时通行标志时,应当采集以下信息: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
第九条 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到原核发公安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办理所有权转移时,应当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一)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临时通行标志; (四)临时登记证。
第十条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原核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一条 临时通行标志和临时登记证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式样执行。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临时通行标志、临时登记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临时通行标志、临时登记证。 临时登记证有效日期统一签注到2023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通行标志、临时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禁止改变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登记的主要技术参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对于大家普遍存在的疑问 小编再给大家梳理一下!!! 问题一:什么是超标电动两轮车?超标电动两轮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含电池)电机功率、外形尺寸等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由电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
问题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办?悬挂临时通行标志方可上道路行驶。我市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此后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过渡期限为停止备案后4年半时间。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该类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问题三:有防盗号牌还要临时通行标志吗?要!办理车辆防盗号牌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为加强治安管理、打击盗窃犯罪、保护群众财产所采取的利民措施,与临时通行标志有本质的区别。
临时通行标志是保障车辆驾驶人道路临时通行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办理;车辆防盗号牌是保护车主的私有财产,只能视为一种标识序号,无道路通行的法律效力,可自愿办理。
问题四: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时需要购买保险吗?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在条款中积极倡导和鼓励电动二轮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目的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能够有一定的资金来支付可能造成的损失,为车主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一份保障。
问题五:电动自行车上牌有哪些要求?上路行驶时要遵守哪些规定?对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下肢残疾证明。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尚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实施后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车辆所有人办理登记挂牌或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关于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问题,对于合标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设有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内行驶,未设非机动车道和二轮车道的,应当从靠车行道的右侧边缘算起1.5米范围内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行驶受阻不能正常通行时,可以借道行驶,并在通过后迅速驶回原车道。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二轮车等候区或者停止线以外等候放行时,设有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未设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四)通过未设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慢行或者停车瞭望,应当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车辆应当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五)车辆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和后位灯。 (六)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应当避让行人。 (七)在人行道上的车辆应当就近驶入车行道。 (八)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九)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 (十)不得醉酒驾驶。 (十一)禁止加装遮阳遮雨、电瓶、高音喇叭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二)限搭载一人;(三)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四)不得酒后驾驶。 有些市民要问了, 我家的电动车算不算超标电动车呢? 小编附上电动车的国家标准, 如果你的电动车有参数超过下面的限制数值, 就属于超标车了! (上图为国家标准电动车指标) 来源:赣州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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