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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公安查处一起吉潭镇非法采矿案,违法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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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8 16:03:1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飓风行动”开展以来

寻乌公安

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以“铁的决心”和“零容忍的态度”

依法严惩,强力震慑


近日

寻乌警方

迅速查处1起

非法采砂案


2018年11月9日
违法人谢某亮等人
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
擅自在吉潭镇剑溪村河段
非法采砂


 
县水利执法部门发现后
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且对现场一部挖机予以查封


 但违法人谢某亮置若罔闻

继续使用该挖机采砂



11月19日

谢某亮指使他人将查封的挖机

转移开走

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11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寻乌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人谢某亮以涉嫌转移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蜀黍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警方提醒

河砂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不能盗挖

河砂的采挖

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的开采许可证

对于非法采砂的违法犯罪行为

寻乌警方

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绝不姑息!


来源:治安大队

发布:寻乌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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