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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南桥一男子在平远县林中安装捕兽夹,被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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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8 09:53:2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猄”,是一种长得像鹿又像羊的动物,经常出没在森林四周,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严禁狩猎、捕杀的。不过在平远县,有一名男子却打起了“黄猄”的主意,结果把自个送上了法院被告席。

  

  在平远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被告人邱某发是江西寻乌人,曾在2009年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如今,邱某发再一次坐上法院被告席,是犯了什么事呢?

公诉人:

  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邱某发和一名操江西省寻乌县南桥口音的中年男子(在侦)到广东省平远县八尺镇筀竹村“水寨子岌”安装铁夹、警报器等猎捕工具。2018年9月27日下午,邱某发收到之前安装的猎捕工具发来的警报,遂搭乘其朋友汤某稳的摩托车前往上述安装捕猎工具的地点,把被铁夹夹伤的小麂一只,俗称“黄猄” 装进尼龙袋。

  

  抓到了野味“黄猄”,被告人邱某发还没来得及高兴,很快就在返程途中被平远县八尺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后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系哺乳纲偶蹄目鹿科小麂,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平远县人民法院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核算,涉案野生动物小麂一只的整体价值为3000元。被告人邱某发说,他捕捉野味不是为了卖钱,只是想尝一口。

  被告人邱某发违反狩猎法规,禁猎期内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野生动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公诉机关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公益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起诉人:

  判处被告邱某发赔偿因其非法狩猎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失整体价值人民币3000元。判令被告邱某发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此案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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