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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围观!寻乌两名青年男子因“西瓜”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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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8 09:54:5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又甜又解渴的西瓜

让许多人爱不释手

有句话叫“强扭的瓜不甜”

但总有人不信


近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盗窃案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下旬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黄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先后5次来到寻乌县文峰乡长布村的多处瓜田里,在现场砸烂部分西瓜,又盗得20余个西瓜运回县城分吃掉。因涉嫌盗窃罪,罗某某、黄某某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归案。本案被盗西瓜使被害人刘某损失共计价格人民币1200元,使被害人林某损失人民币300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醒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被告人对盗窃西瓜的行为不以为然,总以为盗窃几个西瓜自己食用,没有销售,是小事,没有什么大不了。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嘴馋,对别人果园的水果及农作物伸出“黑手",那绝对是要吃出“后果”的,切勿贪图小便宜、以身试法。

岁末年终,也提醒大家越要绷紧“防”这根弦,确保自身的财产安全、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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