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以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