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行政审批、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