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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县首例恶势力"保护伞"案件一名嫌疑人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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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09:48:41|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18日,县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犯罪嫌疑人邝某某作出逮捕决定。这是我县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县检察院受理的首例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在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期间,明知他人涉嫌犯罪而徇私不予追究,被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月11日该案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先行拘留,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县检察院作出拘留的第一例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该案的办理,并与监察委积极沟通协调,实现案件的高效无缝对接,为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积累了经验。县检察院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办理中。

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按照中央“两个一律”的要求,即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阻挠查处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通风报信型: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串通案情型: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违规吃请型: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违规减刑型: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帮人说情型: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打击不力型: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和邮箱

县扫黑办电话:0797-2851104、19970801104

县扫黑办邮箱:xwxshb@126.com

县公安局电话:0797-2852049

县公安局邮箱:xwgashb@163.com


举报有奖

举报有价值线索的,一经核实给予1000—50000元奖励,并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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