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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请以下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到寻乌公安交管大队车管所预约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交警提醒:驾驶证被记满12分的驾驶人不得继续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违反者一经发现将扣留机动车并予以处罚。 注:公告之日前已及时办理的驾驶人可忽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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