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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寻乌法院发布了2018年度典型案例。该十个典型案例是从我院2018年审结的1594件案件中评选产生,涵盖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其中民商事类4件、刑事类5件、行政类1件。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有效传递司法正能量,发挥典型案例的社会辐射作用,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完善,加快建设法治寻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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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邱某福及弟媳张某珍(邱某林妻子)来到澄江法庭办公室要求起诉他们的大哥邱某贵,希望法院可以判决让他们的大哥邱某贵一起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经了解,王某凤早年丧夫,一共育有四个儿子,大儿子邱某贵,二儿子邱某福,三儿子邱某林,四儿子邱某怀(几年前已去世,其妻子为黄某兰),现已八十多岁,目前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靠二儿子邱某福和三儿子的妻子张某珍服侍。大儿子邱某贵一直与其母亲有矛盾,不愿服侍母亲,引起邱某福与邱某林的不满,通过村委会等相关组织的多次调解均未有结果,故来到法庭,希望法庭能促使其大哥邱某贵尽到自己的赡养母亲的义务。否则他们也不愿意再赡养母亲。 法庭工作人员了解到情况后,邀请到村委干部、村五老人员等人,法官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中有关赡养责任的规定对其进行解读。在大家的真情感召和耐心说服教育下,邱某贵夫妻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错误,签订了赡养协议。在场的已故四儿子的媳妇黄某兰虽无赡养义务,她听了我们的思想劝导及法律释明后,也主动表示会替已故的丈夫对老人尽一份心。
天下父母之爱最无私,而子女对父母之爱最吝啬,认为父母的所作所为都是应当的,当财产分配不均时会为此反目成仇。但《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义务。 原告曹某(今年九岁)与被告刘某系母子关系。原告父母曹父某、刘某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自愿在寻乌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了曹某由男方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曹某成年。原告曹某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父亲曹父某生活,平时寄宿在姑姑家(曹父某姐姐家),在寻乌县就读小学二年级,节假日则由其祖母黄某照看。离婚至今,被告刘某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曹某抚养费。2018年1月2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母亲刘某支付自离婚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 被告刘某以其无支付能力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经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协议。为确实保障原告曹某合法权益,结合原告平时实际由其祖母黄某及其姑姑照看的事实,庭审过程中,原告的父母曹父某、刘某双方均同意将刘某应支付的曹某抚养费交由原告祖母黄某监管与支配。故判决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自离婚起至起诉时的抚养费,之后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如果由于抚养费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无疑对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应尽自己的能力给子女创造较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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