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区道路和临时停车场停车秩序,方便群众出行,缓解交通拥堵,美化市容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位和临时停车场停车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各式大小货车、高低速工程运输车、农用车、专项(特种)作业车一律不得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位、人行道上划定的临时停车位或居民小区道路内停放。上述类型车辆可停放于长举停车场(长举大桥旁)、城东停车场等指定的停车场。
二、小型货车、三轮车(含电动等非机动车)可在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内停放。
三、小型轿车(含其他种类小型客车)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位、人行道上划定的临时停车位、临时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必须遵守停放管理规定、顺向按位整齐停放,不得停放于人行道、交叉路口、公交车停车位。
四、客运车辆必须在设定的客运场站、临时停靠站点停放,在临时停靠站点停放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出租车(轿车类)必须在指定的友谊超市门口区域停车位、新寻乌汽车站公用停车位内停车待客,不得在其他地方乱停乱放。
五、所有两轮车必须在人行道上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车头朝外(街面道路)整齐停放。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位、临时停车场停车位,不得以方便经营为名在店面门口临时停车位上放置水泥柱、塑料水瓶、锥筒等物体,妨碍他人正常停放车辆。
七、不得占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位、临时停车场停车位停放报废车、假牌套牌车或其他长期不用的僵尸车。
八、自2019年3月1日起,违反上述规定的,县交管大队、县城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规停放的车辆予以强制拖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违规者承担。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积极配合。
特此通告。
县交管大队
县城管局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