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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偏偏有人爱财却不脚踏实地 做了“梁上君子” 谋取不义之财
近日,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艾某某、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分别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杨某某、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等人流窜到瑞金、宁都、寻乌、会昌等地偷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用或不在用的电缆线,盗得电缆线后,均销赃给被告人钟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艾某某伙同他人盗得赃物价值人民币57772元,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盗得赃物价值人民币35931.80元。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温馨提醒:
电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盗窃电缆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会危害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措施。 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金属等物品,如果发现有人销赃要马上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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