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柑橘科学恢复种植,实行建园审批制度,推进产业有序恢复,水源乡召开乡村两级干部动员部署会,组织干部群众重点围绕不宜发展柑橘区、宜发展柑橘区和建园审批制度进行宣传,引导群众增强科学复种、“先批后建”的意识,进一步规范柑橘复种行为。工作开展以来,张贴宣传横幅25条,发放违规复种建园告知书78份。 水源乡政府在五楼会议室召开工作部署会。会上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邹文平强调,柑橘是水源乡人民的主导产业,是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恢复种植是全乡人民的殷切希望,但切不可盲目种植,重蹈黄龙病毁园覆辙,要因地制宜,遵照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柑橘恢复种植建园审批工作的文件通知要求,坚持注重产业安全,坚持优化产业布局,坚持公开公正便民,科学界定宜果区域,对不宜种植果树区域要坚决杜绝。邹文平强调,要广泛推广生态建园模式,按照“山顶戴帽、山脊隔离、山腰种果、山脚穿裙、园路绿化”的生态模式进行建园,推广“矮化密植、深翻改土、大苗上山、综合防控、水肥一体”等先进适用管理技术,确保新建园的农户收益可持续,产业安全有保障。
江西农业大学讲师团深入水源开展柑橘科学恢复种植讲学
张贴不宜发展柑橘区宣传横幅
向在不宜发展柑橘区恢复种植的果园主发放告知书,告知农户应在适宜发展区恢复种植,并履行建园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建。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柑橘恢复种植建园审批工作的通知》 (寻府办字〔2019〕47号)摘要 科学界定宜果区域 1.不宜发展柑橘区。凡属生态公益林区、生态天然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区、水源涵养区(三标乡所有行政村)和坡度35°以上的山坡地,国省道、高速公路两侧第一层坡面、基本农田保护区,县城、圩镇规划控制区划为不宜发展柑橘区,不得新开发果园,对以上区域已砍除黄龙病病树的果园,不再恢复种植柑橘,全面修复生态。 2.适宜发展柑橘区。除不宜发展区外,其他区域坡度在35°以下的地块为适宜发展柑橘区。适宜区应在柑橘黄龙病树彻底清除到位、柑橘木虱虫口基数控制非常低,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水土保持措施完善的情况下进行恢复。
规范建园审批制度:按照“申报-勘查-公示-审批”的程序进行建园审批。 1.申报受理。符合复种条件的果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果农应向果园所属乡(镇)政府申报,根据面积大小如实填写《柑橘恢复种植申报审批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作为受理单位应做好登记、汇总、上报等工作。 2.审批权限。果园必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恢复,申报面积在50亩以下(含50亩)的果园,由乡(镇)政府自行审批,报县林业、水保、果业部门备案;果园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乡(镇)政府初审认可后,报送县林业、水保、果业部门进行联合审批,林业部门审查是否符合林地开发有关规定,水保部门审查是否落实有关水土保持措施,果业部门审核指导标准生态建园技术方案及认定是否供应柑橘无病毒苗木。 3.审批程序。(1)勘查。乡(镇)受理建园申报3个工作日内,安排当地林业工作站会同包村干部、村干部、村级果技员实地勘查,现场核查果园面积、复种环境、水保措施等,填写《寻乌县柑橘复种果园现场勘查表》;(2)公示。勘查结果在果园所属村委会公示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再行审批;(3)审批。50亩以下(含50亩)的果园,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勘查和公示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县林业、果业、水保部门备案;50亩以上的果园,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认可后报送县林业局,县林业局于3个工作日之内会同县果业、水保部门联合审批;(4)告知。审批认可后要及时告知业主,若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复种条件的,也应对业主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审批的理由。 4.奖补政策。经审批同意恢复种植的果园,凭《柑橘恢复种植申报审批表》填写《柑橘无病毒苗木申报审批供应表》,申报购买柑橘无病毒苗木容器苗,并享受“先购后补”的政策;未经审批的复种果园不得享受苗木奖补政策,不得申报办理《果树经营权证》。 对未经申报审批擅自恢复种植柑橘或在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范围区开垦林地种植柑橘的,一经查实,予以坚决铲除,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县林业局:0797-2842033、县森林公安局:0797-2846686、县水保局:0797-284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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