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路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途径肇事地点,未确保安全,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案发地在高速公路上,社会危害性大,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被告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被告人在肇事后,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无悔罪表现,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未得到有效化解,不具有从轻处罚条件,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属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