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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城事】寻乌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获刑!我县法院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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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9 17:08:48|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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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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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8日上午,寻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潘某忠等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此案是该院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公开宣判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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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忠出资,伙同温某发等人经常在寻乌县城及周边乡镇各个非法赌博摊点向参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在非法讨债的过程中,邀集被告人温某发等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潘某忠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温某发、曹某发、同案人杨某(在逃)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忠、温某发、曹某发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在赌场里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潘某忠、温某发、余某为索取赌博债务、高利贷,采用威胁、殴打的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谢某添在未经住宅主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被告人温某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忠、谢某添具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忠、温某发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忠、温某发、曹某发、谢某添、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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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潘某忠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温某发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曹某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谢某添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涉案赌资68万元(含19万违法赌资)依法予以追缴并没收;被告人潘某忠、温某发、曹某发、谢某添非法所得合计3.3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现金35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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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业人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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