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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 多名偷捕者不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2019年4月3日,被告陈某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利用电鱼机在寻乌县留车镇庄干村下罗迳河段水域非法捕鱼,在电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民警发现,被告陈某将摩托车、电鱼工具以及电得的3.58市斤河鱼遗留在河边后逃跑。2019年4月8日,被告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陈某的电捕鱼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平衡,为进行生态修复补偿,经评估,需向相应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800元的鱼苗。
2019年5月3日,被告陈某、林某、张某、曾某等四人经商议,前往寻乌县留车镇上寨村河段电鱼,由被告林某携带电瓶、逆电器持电鞭等工具电鱼。而后,被告陈某、林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扣押电鱼工具以及非法捕捞的翘嘴鲌、淡水石斑鱼等水产品3.5市斤。被告曾某于2019年7月16日投案。因陈某、林某、张某、曾某的电捕鱼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平衡,为进行生态修复补偿,经评估,需向相应水域增殖放流价值5800元的鱼苗。
古人云:竭泽而鱼,岂不得鱼,而明年无鱼。两案被告非法捕捞所得渔获物虽然都不足四市斤,但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电击捕鱼对生长在水里的各类水生生物产生巨大的危害,影响鱼的种群繁衍,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非法捕捞行为得不到遏止,日积月累,我们的渔业资源将遭受灭顶之灾。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该《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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