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寻乌偷盗摩托车,骑到平远县1400元卖掉,结果两人都被抓...
四个多月前, 江西抚州籍男子陈某在寻乌县南桥镇 偷了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 然后骑到广东平远县, 以1400的价格卖掉, 自以为人不知鬼不觉。
哪曾想, 警察蜀黍一直没有放弃侦查工作, 在极少的案件线索中 抽丝剥茧、走访调查、分析研判…… 经过蜀黍的不懈努力, 发现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9月2日, 蜀黍研判发现陈某再次潜入寻乌, 掌握其活动轨迹后, 刑侦大队组织精干民警,迅速出击, 在寻乌县澄江镇汶口加油站将陈某抓获!
(犯罪嫌疑人陈某)
小编再免费奉送现场抓捕视频 ▼▼▼ 经审讯, 陈某对其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4月13日中午, 陈某途径寻乌县南桥镇, 看到某砖厂门口停放着一辆插着钥匙的 五羊本田轻骑摩托车, 于是心生歹念, 骑着该摩托车往广东省平远县方向逃窜, 在平远县八尺镇, 陈某以14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 卖给修理摩托车的韩某。
随后,蜀黍循线追踪, 9月3日将收购被盗摩托车的 违法嫌疑人韩某抓获归案, 追回被盗摩托车。
(违法嫌疑人韩某)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 违法嫌疑人韩某因非法收购赃物被行拘, 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你偷车来我收赃, 怎知蜀黍不相忘, 你被刑拘我行拘, 面对铁窗泪两行。
寻乌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谨防车辆被盗。 另外,群众还应明白, 收购赃物是一种违法行为, 是对不法分子的纵容。 对来源不明的东西,一定不能购买, 切莫因贪图便宜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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