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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又见锦旗!寻乌检察院助迷途高中生圆大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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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5 08:58:21|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察官收到锦旗啦!


近日,一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家属来到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写着"司法有温度 检察护成长"的锦旗送到了未检工作室的检察官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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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们检察院给了我儿子上大学的机会!”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明(化名)的父母拿着大学录取通知书特意向未检工作室的检察官们报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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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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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受他人之约参与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高考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小明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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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成长,关爱有温度

承办该案的未检检察官阅卷了解案情后,发现其本人系一时冲动,受他人之约参加斗殴,且本人在斗殴中起次要作用,情节轻微。同时,检察官对小明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小明本人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悔恨不已并表示认罪悔罪。检察机关通过调查了解到小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较好,具备监护条件,综合考虑认为小明无逮捕必要,遂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小明得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高考志愿的填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走访了案件当事人的家庭及就读的学校,掌握了小明的日常表现,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为六个月。

据悉,今年以来,该院共对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件启示


当前,一些未成年在校学生,由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法律意识薄弱,对一些行为的性质、后果等认识不足,容易受所谓“哥们义气"的蛊惑,拉帮结派,逞强好胜,感情用事,经常是一人发起事端,其他人不问事由、不计后果就群起而攻之,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而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出现误解、摩擦等是很正常的现象,面对这些问题解决的方法有很多,我们可以借助沟通消除误解,可以报以宽容原谅过错,可以借助法律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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