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同案人李某荣与被告人李某金、李某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同案人李某荣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金、李某红为成员的犯罪集团,依法应从严处罚。
李某金、李某红、陈某兵、邝某松、陈某燥 :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李某金、彭某修、郑某德 :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李某金、李某红、彭某修 :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李某红、李其某 :
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某红、李某金、彭某修、郑某德均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