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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判决来了!寻乌一男子怀疑庄家"出老千", 反被庄家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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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5 16:31:27|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钓虾公”输钱怀疑庄家作假,跟庄家发生矛盾,惹怒庄家被拘禁。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一审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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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被害人凌某某到同案人曹某某(已判决)在寻乌县文峰乡长举村开设的“钓虾公”赌博摊上赌博,因怀疑曹某某赌博作假,凌某某要求曹某某退还输掉的钱,双方因此发生矛盾。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曹某某邀集同案人温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赖某某等人来到被害人凌某某住宿地,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凌某某。随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五人开车将被害人凌某某带往广东省揭阳市。途中,被告人赖某某等五人继续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凌某某。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等五人开车到达揭阳市,在揭阳市富榕大厦一房间内继续殴打被害人凌某某,威逼被害人凌某某承认自己在曹某某的赌博摊上作假。当天中午12时许,被害人凌某某趁看守的曹某某等人熟睡之机从房间内逃脱,乘车返回寻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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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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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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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容易给社会和谐埋下隐患祸根,引发犯罪。希望广大群众远离赌博,遵法守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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