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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110吗?我车行的保险柜被撬了!”
12月6日上午8时许 寻乌县公安局接到辖区居民黎某报警 称其位于长宁镇某小区车行内保险柜被撬 金银首饰、平板电脑等物品被盗 损失十万元左右
接报后 寻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 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通过多日分析研判 民警发现黄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蹲守布控,12月19日晚 民警在广东省平远县城将黄某抓获
经审讯 黄某对其撬盗保险柜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黄某与黎某相识 经常会在黎某的车行喝茶玩耍 熟悉车行环境 得知黎某将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 存放在车行的保险柜里 因经济压力大,心生撬盗保险柜的邪念 12月6日凌晨 黄某窜至黎某车行 撬开车行后门进入车行内 利用工具将保险柜切割开 将柜内金银首饰、平板电脑等贵重物品盗走
12月11日 黄某将盗来的其他物品藏匿在 其工作的平远县某家具厂杂物间内
目前 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物品全部追回 黄某因涉嫌盗窃被依法刑事拘留 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也被刑事拘留
万万没想到 平日熟悉的朋友 竟是盗窃自己财物的盗贼 真是防人之心不可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警在此提醒: 年关将至 尽量不要在家中或公司存放大量贵重物品 钱财不要外露 如不幸被盗 请第一时间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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