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3号 根据全国恢复交通运输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6号令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恢复正常交通运输秩序,保障道路交通通畅,县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 一、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在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面恢复正常交通运输秩序,全力推动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全力保障生产生活平稳有序。所有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服务区、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不得设置检疫站点,不得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和阻断国省干线公路,取消不合理的车辆和人员劝返措施。此项工作必须于2月25日0时前完成。 二、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货物运输服务,保障运输通道干线和“毛细血管”畅通。对持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料、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辆,严格落实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要开通高速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车辆无障碍通行。 三、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畅通农业生产资料物流通道,确保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坚决纠正简单“封路”、“封村”等错误做法,确保“米袋子”、“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及时进场入村。 四、对合法运营的货运车辆,不得以无通行证件的理由限行或劝返,实现货物运输“零阻碍”,保障货运运输“前后一公里”的正常通行,切实解决“出不了村、进不了城”的问题。 五、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优化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允许持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直接进城。适当放宽其他货车进城条件,减少限行区域、缩短限行时间、延长进城期限。对短期向疫情重点地区运送物资的驾驶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在体温检测符合规定并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无需隔离14天。 六、县公安机关要开通应急运输保障24小时服务电话, 及时解决货车驾驶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交通拥堵时要第一时间指挥疏导,应急物资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辆发生紧急情况的要及时提供护送服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的要快速出警处理,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要及时协助转运物资。对现场发现的货车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以口头警告、教育纠正为主,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通风、卫生清洁工作,开放运营的客运场站要严格落实进出场站乘客体温检测工作,对体温超过37.3C的乘客或对旅客列车下交的发热乘客要按照程序第一时间送至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要严格控制交通工具的满载率,长途客运的班车和包车客座率不得超过 50%。 八、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恢复公共交通及道路客运,全面恢复长途客运、农村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客运服务。要为医生、公共服务人员、老弱病残孕幼等各类重点人员出行提供必要保障。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交通运输、县公安、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做好农民工运输组织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收集、统计辖区农民工出行需求,做好输出输入地有序有效衔接。县交通运输部门对目的地相对集中、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民工出行需求,组织开展“点到点”的直达包车客运服务。县公安部门加大在汽车站等重点部位的巡逻防控,做好点对点包车道路畅通保障和交通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做好农民工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工作。 十、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县公安部门全面排查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进一步规范设置限速标志。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加强高速交通流量、区间车速分析,优化路网调度管理,对有车辆滞留和拥堵苗头的路段早发现、早提示、早处置。 十一、县公安机关要对随意设卡、封路、拦截、劝返等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加大查纠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情节严重的,要约谈曝光,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依法处理;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此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执行,不得有误;县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责问责。 寻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