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2020年1月1日起,我县继续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惠及本县2万多困难群众。
今年起,我县继续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5元,达到每人每月70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50元。
继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4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325元。
同时,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15元。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61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510元。
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
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0元。
此外,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提高40元,城市的提高到每人每月475元,农村的提高到每人每月435元。
统一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将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实现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
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1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350元和950元。
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95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