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县林业林政稽查大队在菖蒲乡菖蒲村查处一起违规野外用火案。
县林业林政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在巡查工作中发现,菖蒲乡菖蒲村坳下小组“垇下”地段有人焚烧百香果苗及杂草,立即前往调查。调查发现,村民刘某在未向森林防火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责任田上焚烧百香果苗及杂草,所幸未对周围造成损失。刘某擅自焚烧百香果苗及杂草的行为,违反了《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林业林政稽查大队给予刘某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切勿以身试法,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将受到从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