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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周边] 安远一男子想要一女子“加个微信”,结果引发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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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9 09:29:05|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远一男子想要一女子“加个微信”,结果引发的一起“血案”......



零距离拍案





重在普法,服务百姓”,安远检察“零距离拍案”栏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身边的案件,为大家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微信成为当今时髦社交工具

微信加好友成为常见“社交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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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

黄某和朋友相聚在安远县某音乐餐厅喝酒

中途,

黄某发现一位可爱的“小仙女”,

便想加女孩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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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婉言拒绝了。

随后,黄某没有太当回事,

便返回到酒桌。



第一次争吵


然而,女孩的男友叶某知晓后,

怒气冲冲跑到黄某酒桌旁,

双方发生第一次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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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叶某的朋友将其拉回酒桌。



口角发展为肢体冲突


黄某的朋友看到后愤愤不平,

便围到叶某酒桌旁。

双方再次发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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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

还造成黄某一朋友背部受伤。



冲突再次升级


被拉开的黄某依然不忿,

要求叶某道歉。

双方就道歉的事情争执不下,

叶某拒绝道歉,

冲突再次升级。

黄某及其朋友杜某林、陈某峰、黄某峰追打叶某,

将叶某打成轻伤二级。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审查起诉杜某林、陈某峰、黄某,而叶某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犯罪嫌疑人杜某林、黄某、陈某峰、黄某峰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安检小编有话说



青年人年轻气盛,又喜欢饮酒,

一定要克制自己,

不要随意闹事,

更不要借酒劲斗殴。

否则,

不但自己皮肉受苦,

双方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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