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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林携带电瓶、逆变器、电鞭等电鱼工具,来到寻乌县留车镇庄干村下罗迳河段电鱼。
约30分钟后,被公安机关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林将摩托车、电鱼工具以及电得的3.58市斤河鱼遗留至河边后跑走。
经寻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捕捞的3.58市斤河鱼价格为人民币28.64元。
被告人陈某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同时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赔偿,责令被告陈某林在电击捕鱼相应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800元的鱼苗。
注意啦!即日至6月30日,寻乌县这些地方实行禁渔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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