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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一女子朋友圈售卖手机,竟被一男子“偷天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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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 09:28:11|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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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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