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男子古某因索赔医药费未果就用水果刀捅伤他人,致重伤。日前,寻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以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2012年3月间,被告人古某锋之父古某福至古某彬家中参与“吊虾公”赌博。期间,公安机关前往现场查赌,古某福害怕被抓遂跳楼逃跑,致使腿骨骨折。古某彬补偿了古某福部分医疗费。古某锋听闻消息后,找到古某彬要求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古某彬不肯,双方遂发生吵口打架。随后,古某锋出到古某彬家门口时,又碰到被害人古某杰(古某彬之父),遂要求其支付医疗费,二人又发生争执。此时,古某锋突然掏出一把水果刀朝古某杰腹部捅去,并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古某杰系被锐器致肝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肝破裂修补术后,伤残程度为九级。2014年12月,古某锋在广东省龙川县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九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古某锋辩称无意用刀伤害被害人的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