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提高市民举报的积极性
市“打传办”出台办法
对举报传销组织的有功人员
按规定予以奖励
(一)一次查获3人以上10(含)人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一次查获10人以上30(含)人以下的,奖励800元;
(三)一次查获30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酌情奖励2000至3000元。
《办法》正文如下
赣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和各级部门打击传销工作的主动性,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实名向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县(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举报传销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平安志愿者、治安联防员、街道协管员、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举报传销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是打击传销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建立打击传销举报登记制度,对于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举报,应形成接报记录,如实记载举报人、举报时间及举报事实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及奖励标准等。
第六条 受理举报单位应及时对传销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且查处结束后,受理举报单位按本办法兑现奖励。对举报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规定的,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并说明不予奖励的原因。
第七条 受理举报单位及办理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八条 举报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传销集会的,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一次查获3人以10(含)人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一次查获10人以上 30(含)人以下的,奖励800元;
(三)一次查获30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酌情奖励2000至3000元。
第九条 举报人获得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四)因亲属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市场监管或公安部门解救而举报的;
(五)举报人已确定属于参与传销违法犯罪的;
(六)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七)打击传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或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打击传销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传销活动的举报,可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项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市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有关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市的,可由我市案件办理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县(区)打传奖励经费从年度各级财政下发的打击传销专项经费支出,受理举报单位凭处罚决定书(或其它法律文书)支出费用,实行奖励。
第十五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金领取记录、奖励金发放凭证等,并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着鼓励举报、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如果财力许可,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赣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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