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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刘某兄弟4人向寻乌某银行贷款3万元,贷款总期限为三年。还款期限到后,刘某兄弟4人因贷款使用问题未及时还款。 银行多次找刘某兄弟4人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由刘某等4人自2018年10月开始分期还款的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刘某等人仍未按照协议向银行还款。 银行则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刘某兄弟4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责令刘某等4人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四兄弟当时称会跟银行自行协商还款。 但一个月后,刘某兄弟4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 因刘某兄弟4人一再言而无信,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故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刘某等人进行拘传。迫于压力,刘某等人收到传票后当场凑钱还清贷款,该案得以执结。 执行拘传: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咨询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执行拘留: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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