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微生活

搜索
查看: 2731|回复: 0

[城市周边] 赣州一男子“脚踏四船”,结果……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6-23 11:45:3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些人看起来含情脉脉

↓↓↓

114504qgaogk4xi2xdxxam.jpg

114504f2k6bx6oowdbq88x.jpg

实际上却是

↓↓↓

114504bi6boxxokxpyoyyk.jpg

同时和4人恋爱

既骗感情又骗钱

114504hy0c6qw00ybq0qz5.jpg

近日

赣州市于都县的杨某

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

执行逮捕

↓↓↓

114505hz5r1mn9zg19nnv1.jpg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之间,犯罪嫌疑人杨某以“杨某某”、“王某某”的虚构身份与受害人叶某、刘某、易某、孙某同时“谈恋爱”,并进行诈骗。诈骗所得金额共计4万余元。


在分别与叶某、刘某、易某“恋爱”的过程中,杨某利用三人不会操作支付宝的弊端,在其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她们支付宝账户内的钱转给自己


在与孙某“谈恋爱”过程中,杨某又以换新车为由向孙某借了1.5万元。杨某拿到钱后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孙某才发现被骗。


目前,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行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不正当手段巧取他人钱财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也提醒各位朋友

交往需谨慎

更要警惕借钱要求

一旦发现犯罪可能

及时搜集证据并报警


吃喝玩乐 | 生活资讯

尽在寻乌微生活公众平台

[本内容可在个性签名中修改]


发表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精选推荐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官方QQ群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