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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 一旦陷入 即是深渊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更是害人害己
近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邱某、谢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七千元和一万元。
2019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邱某、谢某约上几位朋友,在邱某的店铺喝茶,在此过程中,有人提议吸食毒品,邱某、谢某等人纷纷同意。之后谢某便开车带上邱某等人去瑞金购买冰毒,买完之后,几人在瑞金返回寻乌的高速服务区内停下来,在谢某车上吸食冰毒。几天后,邱某、谢某再次约上几位朋友,购买了吸毒工具,在邱某自家的店铺当中吸食冰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毒品对国家、社会的危害极大,吸食毒品是害己,容留他人吸毒是害已害人。吸食毒品不仅侵害了国家毒品管制制度,而且危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生命只有一次,我们都应珍惜,别让“我以为”变成“我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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