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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山、卢某华、谢某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彭某山、卢某华、谢某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彭某山、卢某华、谢某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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