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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黑老大”获刑18年!法院一审宣判刘某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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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9 17:45:13|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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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全景图


7月28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对刘某友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宣判。组织、领导者刘某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万元,罚金人民币575万元。其他1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判处十三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95万元至10万元不等。另有18名被告人依法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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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视讯”远程庭审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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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照片

该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友、陈某光纠集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寻乌县城及周边乡镇实施高利放贷、非法采矿。为壮大声威,维护组织利益,刘某友、陈某光安排陈某才、钟某等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刘某友、陈某光为组织、领导者,温某洲、陈某才、钟某等3 人为骨干成员,钟某辉、王某海等8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青龙砖厂办事处为据点,利用组织的势力大肆高利放贷,采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获利2459913元,共实施组织犯罪30余起,致多名群众受伤、多名群众财物受损,国家矿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给寻乌县城及周边乡镇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部分被告人还在组织意志之外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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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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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被告人辩护律师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友、陈某光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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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人员

该院综合考虑13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其余1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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