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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民法典》:禁止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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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7 09:33:0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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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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