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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民法典》:斩断“咸猪手”,向性骚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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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7 09:45:2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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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12月,一名网友在微博爆料称,她供职的一大型金融机构的一名业务负责人欲“潜规则”女下属,逼迫女下属开房。被拒绝后,这名业务负责人以辞退相威胁。爆料中附有微信聊天截图。

该金融机构对这名业务负责人作出停职、停发奖金等处理。

这起事件引起了公众对职场性骚扰的高度关注,不少网友对该金融机构的处理不满,认为用人单位不能祭出停职、停奖金这样的“家法”就没事了。事件迅速发酵,几日后,该金融机构再次通报,性骚扰者已被开除。尽管从停职停薪变成了开除,但仍未获得网友们的认可。某门户网站做了一个专题调查,结果显示,86.5%的受访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有网友说,该金融机构不能因为此事是员工行为,就轻描淡写、撇清管理责任。

那么,在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到底该担何责呢?

此前,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首次立法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是,什么是性骚扰,用人单位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行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受害者维权难。有学者曾对27名性骚扰受害者做了访谈式调研,调研发现,16名受害者向单位报告了情况,但后果不尽如人意。有的单位推卸责任、掩盖事实;有的单位甚至反过来责备受害者。

对此,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用人单位的责任方面,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为避免诉讼时证据不足,遭遇性骚扰时,应当及时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有利证据。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有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义务,因此,遭遇性骚扰而打官司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关监控视频、受理投诉或调查处置记录簿,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还可以申请同事出庭作证,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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